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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背着我卖了房,法院判决须配合过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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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黄伟芬

因为房子的事,萧山的李女士和丈夫闹过好几次不愉快,这一年来一直陷在一桩官司里。

“我没有签过卖房协议,也明确提出不想卖房。”李女士说,“打官司一审输了,法院判了‘配合过户’。”

为此,李女士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本周五将二审开庭。

小时新闻想通过李女士的案例,和大家聊一聊房子买卖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外地的房子,被丈夫做主卖掉了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

“差不多是年的时候,萧山这边有中介介绍去嵊州买房。”李女士回忆,刚好家里有些闲钱,“我老公跟着就一起去看房子。”

当时花了两百三十多万,李女士家在嵊州买了一套多平方的房子。

去年4月中旬,李女士在家收拾东西,突然发现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不见了,问了丈夫才知道房子已经被卖掉了。

丈夫张先生说:因为这套房子,夫妻俩闹过矛盾,所以他就有心想卖掉。

年3月,嵊州那边有中介联系了张先生,说是有客户看上了这套房子。

没有和李女士商量,在双方确定意向后,张先生带着妻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去了嵊州。

张先生和买家约定房子总价万,首付万一个月内付清,剩余万房款办理按揭。当天张先生收下20万元定金。

当天张先生在该协议中签下这么一条:因共有人李某不在现场,由张某代签名,签名后,一切法律责任由张某承担。

所以,当年4月李女士知道房子“背着自己”被卖后,不大高兴,明确提出不同意,在她看来,自己没有签过卖房协议,也没有出具过委托书,那么这份售房合同应该是不成立的,她打电话告诉中介“房子不卖了”。

这是这场官司的起因。

】因为房子惹上官司,一审输了

买家坚持要履行合同,将李女士和丈夫告上了法庭。

对方要求有三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对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小时新闻记者从李女士发来的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再次捋了一遍这桩官司。

根据原告的说法,年3月12日,到嵊州某中介公司看房源,看中了李女士家的房子。中介说当时是和李女士联系过的,并和他们夫妻约定3月13日下午到嵊州签协议。只是3月13日当天李女士表示有事来不了,由张先生带着身份证、房产证等手续委托前去办理签订买卖合同及收取定金手续。

到了4月15日,原告通过中介向李女士要银行卡,准备支付首付款80万元,被告知李女士不同意卖房子,原因是房子涨价。

丈夫想卖,妻子不同意,房子买卖陷入僵局,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

对于原告的说法,有几点张先生不认同,他说一开始自己的报价是万,“中介说买家是诚心想买的,让我便宜点。”商量之后,中介的店长拟了一份合同,张先生签了字,“我和我老婆没有讲过这些事情。签协议和签协议后我都没有和我老婆说过。有人买房的事情她是不知道的。”

再之后就是李女士找不到房产证、张先生瞒不住了,才告诉妻子。

此外,张先生还提到一点,“中介说我打电话和我老婆确认价格这一点也是不属实的,因为我老婆不知道这件事情,我也没有打电话给我老婆。”

这场官司一审李女士输了。

】法院是这么判的

法院审理时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协议能否继续履行?

对于协议的效力,李女士觉得自己对于卖房不知情,已经明确书面通知不同意卖房之后,该协议为订立无效。

嵊州法院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权人,张先生持其本人及李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及不动产权证书至中介公司门店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签订协议期间还两次与李女士电话沟通(据中介证词),其具备有权代理的外观。

此外,结合张先生和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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