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的,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举报方式: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本院登记有关信息: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本院安排专人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本院受理举报-。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举报人,申请执行人在举报的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30日内支付悬赏金给举报人(悬赏金通过本院支付)。
悬赏举报截止日期:年7月31日
1
被执行人:施缙锋
案号:()浙执号
身份证号码:331987****
住址:嵊州市甘霖镇和尚田村
执行标的额:22万元及相应利息
2
被执行人:王国锋
案号:()浙执号
身份证号码
***X
住址:嵊州市黄泽镇横路村
执行标的额:万元及相应利息
3
被执行人:魏海锋
案号:()浙执号
身份证号码:331988****
住址:嵊州市甘霖镇西湖头村
执行标的额:万元及相应利息
4
被执行人:张婷
案号:()浙执号
身份证号码
***
住址:嵊州市剡湖街道沙园村
执行标的额:万元及相应利息
5
被执行人:袁金娟
案号:()浙执号
身份证号码
***
住址:嵊州市东南路号
执行标的额:万元及相应利息
6
被执行人:史红生
案号:()浙执号
身份证号码
***
住址:嵊州市鹿山街道梅家湾村
执行标的额:7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郑重告诫: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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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嵊州法院悬赏执行公告(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