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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下列被执行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决定,在履行相关案件债务前,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相关协助单位自觉协助执行本限制消费令,若在本公告发出之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嵊州市人民法院
年8月30日
姓名:陈利平
身份证号:XXXX
执行案号:()浙执号
执行标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