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叶锋、傅郭龙13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案一审判决,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傅郭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人民币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赵叶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剥夺*治权利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剥夺*治权利三年。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邵伟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陈黎鑫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陈栋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伍仟元。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白甫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万元。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劳海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张光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骆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赵叶锋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利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情节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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